媒体禁制令保护了受害者却隐藏加害人身份,为何需要这把双刃剑?

更新:
2022年09月07日 21:20
禁制令和“公开的正义”法律原则有冲突

禁制令和“公开的正义”法律原则有冲突

新加坡法庭颁布的媒体禁制令(gag order),主要是要求媒体不准报道任何可泄露受害人身份的资料。这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免受公众审查。

如果是性侵案,媒体禁制令涵盖的范围通常也包括被告的身份。

新加坡律师公会会长陈锦海在亚洲新闻台的一篇文章中,解释了媒体禁制令的来由、存在的意义以及所引起的争议。

根据“公开的正义”(open justice)法律原则,被告接受公开审讯,证据就会公开听取,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会公开宣布。

这为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奠定了基础,让公众有了知情权。

因此在本地,媒体早期甚至会报道离婚案件,夫妻的全名会公开列在报章上,包括他们婚姻破裂的导因:被遗弃、无理行为、出轨(第三者的名字也会公开)等。

陈锦海说,报道这些案件的理由很简单:因为离婚案是在法庭上审理的,诉讼的审理过程是公平也是公开的。

公众有权看到司法体系的运作,因此可以旁听法庭的公开审讯。而且所有的审讯,无论是否在公开法庭受理,都会事先在法庭布告栏上公布。

媒体有权以“正义之名”向读者披露案件的细节。这些案件不仅涉及离婚,也涉及刑事。罪行越是恐怖,公众就越想读。

禁制令和“公开的正义”法律原则有冲突
国家法院。(联合早报)

但有时在这个“公开的正义”过程中,有可能会处理得过火。报章会刊登受害者的照片、对他们所遭受的罪行进行耸人听闻的描述,也会如实报道惹人热泪的证人证词。

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开始思考正义是否需要以这样的方式来报道和公开,基本有两大考量。

1、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正义要求受害人不畏惧出庭作证。如果他们说出真相,不会对他们或他们所爱的人造成任何影响。不过如果涉及犯罪组织的案件,一旦他们的身份被揭露,就需要担心自己和家人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

2、避免受害人遭受反复伤害。

第一次的伤害是加害者给予的,多数受害者都是这样。有些受害者会遭到第二次伤害,那就是在法庭上指证被告,再度转述事发经过时。

对于贪污或抢劫案的受害人来说,这已经够惨了。普通人会因为身为受害者出庭作证所带来的不必要负面宣传而感到极度尴尬。

如果被告所犯下的罪行给受害者带来了耻辱,那就更糟糕了。

性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性侵受害者不希望被公审或以媒体报道的方式让公众了解自己受辱的经过和细节。他们不希望别人记住自己人生中的污点。(编按: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还有可能因为人肉搜索或被网民评头论足,让受害者遭受第三次或第四次伤害。)

因此,在“公开的正义”法律原则下就出现了例外情况:媒体禁制令应运而生。

在新加坡,控方可以申请媒体禁制令,禁止人们发布任何可能有助于确定受害者身份的信息。法庭则拥有决定是否批准禁制令的权利。

如果公开被告姓名,会导致受害者被认出,媒体禁制令还可以扩大涵盖被告的姓名。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被告虐待亲近的人,例如家庭成员、同学或同事等。

一些禁制令甚至不准公开被告的工作场所或学校。

即使被告最后被定罪,媒体禁制令依然生效,不能公开他或她的名字,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身份。但其实这也同时“保护”了加害者的身份,他们刑满出狱后,也会带着这个隐藏身份回归社会。

这让一些公众感到不解以及担心,因为大家都想知道隔壁是否住着性犯罪者。但我们的社会运作的原则是,如果他已经为罪行付出了代价,就不能受到歧视,应该拥有重新开始的机会。

需要重申的是:

媒体禁制令是保护受害者,不是保护加害者。

还未定罪的被告身份不应被公开

禁制令和“公开的正义”法律原则有冲突
一些被告出庭时,为避免被媒体拍照,会“全副武装”打扮一番。(海峡时报)

根据本地司法体制的原则,任何人在没有被定罪之前,都必须假定为无罪。

如果在还未下判前就公开被告身份,就会让他们受到不必要的公众关注,即使他们后来罪名不成立。

轰动一时的伊丽莎白医院麻醉疼痛专科顾问医生杨绍南案件,就是一个例子。

杨医生在2017年被控非礼女子,后来因为女子证词的一些细节有所出入,控方在审讯期间向法官申请撤销控状,杨医生于2021年10月终获无罪释放。

杨医生事后受访时说,这场持续了四年的审判对他、他的家人、朋友、工作人员和病人来说都是一场折磨。他一路走来非常辛苦,受到羞辱,甚至被医院解雇。

公开被告身份,有助于更多受害人站出来指证?

禁制令和“公开的正义”法律原则有冲突
(ISTOCKPHOTO)

但也有受害者,为了让更多受害人挺身而出,愿意解除媒体禁制令,公开自己的身份。

譬如,英国顶尖大学留学生蔡义晋(音译,Chua Yi Jin Colin)在三年内偷拍至少11名女性朋友冲凉和如厕。

由于受害人都是被告的朋友和同学,法庭一开始为了保护受害者,发出了媒体禁制令,勒令所有人不得公开任何可能泄露受害人身份的资料,包括这名被告的身份。

其中一名女子怀疑自己也是受害人,找上了本案的受害人来确认。但因为有禁制令,受害者只能三缄其口。

该名受害人说:

“我假装不知道,并建议她如果真的觉得自己可能是受害者,就去找警察或寻求专业帮助。这件事让我感到很内疚。”

另一名受害者说,当她看到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出与女性朋友的合照时,她很担心她们却无法提醒她们。

换句话说,禁制令在某种程度上也阻碍了受害者伸出援手去帮助或提醒其他受害人。

该案件的11名受害者于是一致同意解除被告身份的禁令。法官最终批准撤销媒体禁令,被告的身份才得以曝光。

但,这在法庭案件中属于非常罕见的例子。

陈锦海说,为了让更多受害者站出来,就需要公开被告人的身份,但同时又要保护受害者,真的很难平衡两者。

在决定是否撤销媒体禁制令时,控方和法官必须评估案件是否可能有其他受害者。

他总结说,

“关于媒体禁制令的争论永远不会有结论,因为禁制令和‘公开的正义’法律原则有冲突。法庭程序应该是透明的。不法分子应该被点名,不仅因为我们想羞辱他们,还因为我们不想被他们伤害。”

“每当禁制令被发布时,总有人怀疑是阴谋论或掩盖事实。如果报道了一些令人震惊的事情,但关键细节却没有公开,就会有人对司法体系感到不满。尤其是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信息流动如此迅速。”

“媒体禁制令就像强效药物。它们是必要的,但必须小剂量使用。否则,会产生令人不快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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