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会上周三(4月3日)三读通过刑事法(临时条款)(修正)法案(简称CLTPA),意味着这条俗称“第55条”的法令将再延长五年。
这也是这道1955年问世的临时法令第15度获得“续命”。
“第55条”基本上有两个重点:
- 允许政府不经审讯就拘留或监视可能危害我国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良好秩序者;
- 法令附带五年就会失效的“日落条款”,因此每五年必须通过国会批准才可“续命”。
概括地说,该法令主要在那些证人因害怕受报复而不敢供证的案件中使用,尤其是涉及私会党和非法房贷的案件。
然而,由于“第55条”有着与现代司法概念相悖的“未审先判”元素,允许政府不经审判,便采取拘留或监视行动,因此多年来不乏争议。
2018年,新加坡国会准备第14度延长并修订“第55条”时,人权观察组织(Human Rights Watch)曾发出公开信,呼吁我国国会议员否决该修正案。
当时,人权观察组织亚洲区主任布莱德·亚当斯(Brad Adam)指出,不在法庭内审判嫌犯,而单凭政府官员所说的刑事罪行对个人进行长期拘留,是对严重滥权的“公开邀请”。
“未经审判的拘留在国际法上是很难站得住脚的极端措施。
除非政府能证明相关人员造成了没有其他措施能应对的直接威胁,否则,为了避免任意拘留,法院和其他独立仲裁机构的即时与定期审查仍是必要的。”
但多年来力推延续“第55条”的新加坡政府也提出其理据。
政府认为,私会党罪行以及他们所制造的恐惧氛围,往往使包括涉事党员及受害者在内的证人因担心自己或家人遭报复,而拒绝与执法单位合作并出庭供证。因此,这项临时法令有必要延长,以继续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
此次负责将“第55条”带上国会寻求延长的国家发展部兼内政部政务部长费绍尔副教授强调,“第55条”现有的保障措施行之有效,既能维护法律和秩序,也没有出现任何遭滥用的情况。
“新加坡在法律和秩序方面排名第一。如果我们的系统有用,而且没有明显缺陷,那我们必须问,到底还想改变什么?”
根据内政部说法,一个由现任最高法院法官、太平绅士及资深律师等社会贤达所组成的独立顾问委员会会负责审查当局援引“第55条”的决定。
当局也必须在穷尽法律手段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动用“第55条”。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则表示,新加坡人能够理解“第55条”的必要性,同时也能监督和制衡政府使用“第55条”。
他说,当局一旦滥权,就会在公共舆论和选举中遭到教训。
“新加坡人受过教育,当局动用法律的制度也是透明的,如果政府滥用了权力,人们就会把政府赶下台。”
“在新加坡有一种美妙的监督与制衡,那就是新加坡人民。”
李光耀这么看“第55条”
1950年代的新加坡私会党猖獗,每年的殴斗多达400起,谋杀案也时有所闻。
但由于私会党实力庞大,市民不敢出面指证,导致警方无法有效提控犯罪党徒。
“第55条”中未审先拘留的条款,正是在这样的时空背景下产生。
已故建国总理李光耀当年曾多次给“第55条”背书。
1958年,新加坡殖民政府针对“第55条”提出修正案,首度把不经审判的刑事拘留权力引入该法。
时任丹戎巴葛议员的李光耀附和该法时说道:
“让我们面对事实:我们只能把这些流氓送去司法审讯,或什么都不做,或者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把他们关押起来。
好吧,如果可以的话,我们更倾向把他们送去审讯。(但)就我所知,我想每个在新加坡的执业律师也应该知道,现在的情况已经是连警察都承认,那些流氓已经不怕他们了。
老实说,我们现在到底是要认输,然后承认法律程序不完善,导致我们被流氓殴打,还是应该自问我们能对此做些什么?
我认为,如果没有其他办法了,那我们就应该严厉地对付他们(流氓)。”
1962年,他在新加坡大学法律学会发表演说时,再度为“第55条”辩护:
“我们必须明白,如果我们废除了逮捕与拘留的权力,并坚持严格遵循司法审讯严格的证据法来进行公开审判,那维持法律与秩序就会变得毫无可能,因为你或许还维持着表面上的法律与秩序,但你已经丧失了执法的手段。
在很多这类案件中,你只有两种选择,依法提控,让一个有罪之人延续他对社会的破坏;要不然就是未经审判就把他拘留起来。”
法令动用次数减少
根据内政部数据,从2019年10月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当局一共援引了123次“第55条”,包括86个拘留令和37个警方监视令。
这个数字相较2014年至2018年同时段有所减少。
七名辩论该法案议员之一的林谋泉(蒙巴登区)也提到,他能接受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第55条”,但他也反思,如果本地私会党猖獗的情况已经得到控制,非法放贷减少了四成,嗜毒者数量相比1990年代也明显减少,那么这条临时法令是否还有理由延长?
政府上一次在2018年为这个法令寻求“续命”并提出修订时,反对党工人党亦曾反对修法,原因是认为修法过度扩大了法令涵盖的范围。
这一次,工人党虽然同样重申2018年对修订内容的反对,但也表示“谨慎支持”(cautious support)这次对临时条款的延长。
“第55条”终究是与正常司法程序相悖的“非常手段”,注定会受到放大检视。
但该法令自带的“落日条款”,也确保了该法令每五年都得经历一次慎重的检讨。政府必须定期回到国会,为“第55条”存续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提供解释。
现阶段来看,社会当下的共识,仍是该法有必要存续。
但“第55条”的临时性质也说明了,这未必是维系新加坡社会长治久安的永恒解答。
或许有朝一日,随着社会条件不断地演进变化,人们又得展开新一轮思辨,反思这条法令是否还符合公共利益,是否仍利大于弊,以及:
那时候是否就是那个不再需要“第55条”的时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