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通部长易华仁自从去年7月被贪污调查局调查之后,1月18日到国家法院面控,半年来第一次出现在媒体的镜头前。
他面对的27项控状指他触犯防止贪污法令和刑事法典第165条文,这两项条文都与利益有关,两者有什么不同?
易华仁面控时表明不认罪,案件接下来还有哪些程序?
红蚂蚁整理了一些相关报道,这里尝试给大家科普一下:
防止贪污法令 vs 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易华仁所面对的27项控状当中,其中两项指他抵触防止贪污法令,通过新加坡赛车公司向本地酒店与地产大亨王明星索取利益,并让王明星换取新加坡赛车公司与新加坡旅游局达成合作协议的好处。
另外24项控状则与刑事法典第165条文有关,指他身为公务员却利用公务之便,向与政府部门有公务关系的王明星索讨利益。他也面对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的控状。
易华仁都是被指索取利益而触法,那为什么必须区分防止贪污法令和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Lighthouse Law律师事务所的合伙管理人黄恒毅告诉亚洲新闻台,触犯防止贪污法令的人利用贪腐诱因改变或影响另一人的行为。
“其目的是促使一个人做出他原本不该做,或阻止他做出原本应该做的事情。”
黄恒毅进一步说明,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目的则是侧重避免公务员滥权。
公务员若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企图索取任何有价值、并未付款或少付款的的物品,且与对方有公务关系,皆属违法。
赢必胜法律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陈俊良告诉《新明日报》,防止贪污法令和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的最大分别在于:
- 防止贪污法令:涉及双方之间有利益关系,由一方给出好处,另一方收到好处;
- 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只要身为公务员的一方有收获好处(不论是主动索取或被动接受),就有可能抵触。
接受《新明日报》访问的律师表示,以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而被控上法庭的案件非常罕见,几乎从未出现过。
部长能不能接受礼物?
公务员不得保留价值超过50元的礼物,除了必须申报之外,若要保留礼物,必须向政府支付其市场价值。
部长也必须遵守类似的行为准则。副总理兼财政部长黄循财1月18日接受媒体访问时说,部长行为守则已经说明,部长不应该收取任何会导致他们陷入利益冲突的礼物。
他也表示,部长行为准则在1954年制定,并且会持续更新。
易华仁案接下来有哪些程序?
易华仁1月18日出庭时表示不认罪,因此案件展期至3月1日召开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
根据国家法院出版的《自行应诉被告指南》,审前会议的目的是为了在确定审讯日期之前,让控辩双方为审讯做好准备,以及处理任何行政事宜。审前会议不允许公众和媒体出席旁听。
审讯需要多久?黄恒毅告诉亚洲新闻台,由于案件复杂,也可能牵涉到不少证人,审讯可能必须到明年才会结束。
其他接受亚洲新闻台访问的律师则认为,案件甚至可能过了几年后才下判。
可能有什么结果?如果易华仁经审讯后被判无罪,控方有权上诉,但控方若决定不上诉,或上诉被驳回,就不能以同样的罪名再次控告易华仁。
另一方面,易华仁如果罪成,就可能被判罚款或坐牢,或两者兼施。
触犯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可被判罚款或坐牢长达两年,或两者兼施,罚款没有上限。
触犯防止贪污法令第六节条文则可被判罚款高达十万元或坐牢长达五年,或两者兼施。
由于易华仁面对的控状牵涉到政府机构合同,一旦在这项法令下被判有罪,可被判坐牢长达七年。